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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7-06-24 09:43:50 点击: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x荣利用其先后担任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xx市xx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x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a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z分公司(以下简称“zz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xx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xx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xx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xx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x荣以xx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x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x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zz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zz分公司。

zz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zz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x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