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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暂扣车辆停车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20-11-16 13:28:47 点击:
    日前,王炜超律师在抖音在线直播咨询中收到不少地方观众反应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去停车场领取解除暂扣的机动车辆时,停车场要收取每天几十元不等的停车费,否则就不予放行车辆。该现象系违法行为,不能排除交警部门与停车场有利益捆绑。
    车辆被暂扣,系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如果被暂扣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警部门限期发还暂扣的车辆,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必然败诉。
    交警部门是行政机关。另外,烟草执法部门、城管部门、运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需要暂扣机动车辆时,同样不得要求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承担停车费。

另政府法制网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由于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届时就废止了。